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28**民特23号
申请人:刘桂元。
申请人:田天海。本院于2016年6月3日受理申请人刘桂元、田天海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刘桂元、田天海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刘桂元、田天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刘桂元、田天海撤回司法确认申请。
审判员 苏美达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吴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