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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1民初185号

李杰与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14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李杰,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泽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民初185号原告李杰,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怀化市鹤城区。被告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古苑钦,董事长。被告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周世平,董事长。被告湖南中泽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地址: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郭伟。被告杨深明,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杰与被告广东怡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移通信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中泽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杨深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杰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827元,减半收取7913.5元,由原告李杰负担。

审 判 长  曾祥勇

人民陪审员  肖佐茹

人民陪审员  董春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卢应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