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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财保12之一号

杨凤霞与江文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凤霞,江文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财保12之一号申请人杨凤霞,女,1967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江文明,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鲁保字1581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现被申请人向法院缴纳了相应的担保,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鲁P×××××号轿车一辆的查封。

审判员  张保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柳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