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2刑更753号罪犯刘炳森,男,1992年9月21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现在陕西省崔家沟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西刑一初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炳森犯故意伤害、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6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裁定减刑七个月。刑期自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至
二0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止。现陕西省崔家沟监狱于2016年5月5日提出减刑意见书,认为罪犯刘炳森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服刑改造期间遵守监规,重视“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奖励积极十五个。并获得2015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炳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
二0二三年十月十九日止)。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延川
审 判 员 段建纲
代理
审判员 李浩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花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