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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322执39号

金汝海、杨仁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上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汝海,杨仁生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322执39号申请执行人金汝海,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被执行人杨仁生,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上栗县人,住上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汝海与被执行人杨仁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杨仁生的车辆、房产、土地、银行存款等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启明

审 判 员 陈宏林

审 判 员 李金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吕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