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2民初1833号原告沧州泰合嘉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陶云霄,职务经理。地址:沧州市运河区水月寺大街40号,被告王金宝,1967年10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世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