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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执1069号

吴海涛与纪卫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海涛,纪卫清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5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吴海涛,男,196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纪卫清,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海涛与被执行人纪卫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6日作出的(2014)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位于莱西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西房私字第******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2016年5月3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2016年6月3日本院依法向莱西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姚增军

审判员  宫良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吕小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