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丹兰、黄有义。被执行人俞晖,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晖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84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