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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执781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俞晖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俞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7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98号建设银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5499142-6。负责人生柳荣,行长。委托代理人黄丹兰、黄有义。被执行人俞晖,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思民初字第131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俞晖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8421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林晓翔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 记员  张珮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