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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2执305号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22执305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该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8300元,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6)桂0722执3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世鹏

审判员  陈志强

审判员  庞国昭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白立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