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306号
原告:常学云,女,苗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交,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常学云诉被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妍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