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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2306号

原告常学云诉被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常学云,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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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2306号

原告:常学云,女,苗族,198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永交,云南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常学云诉被告云南龙海天然植物药业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陈建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妍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