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3731号
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
负责人:沈峰,系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运财,系原告员工。
被告:郑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与被告郑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乐清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代
书记员 刘德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