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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财保96号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希全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希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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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财保96号

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南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于希全,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希全银行存款71000元,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高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于希全在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平支行的银行存款71000元,银行账号分别为:91506040001112988103631000元;91506040001112988731940000元。

二、申请费73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文山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