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4991号
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4870-2)。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南路535号1207室。
法定代表人:杨剑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缪明,该公司职员。
被告:虞丽琴,女,1966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明,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虞丽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永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斌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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