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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更1808号

黄克勤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更1808号罪犯黄克勤,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克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6年5月19日以罪犯黄克勤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黄克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二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应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克勤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33年9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山中

审判员  陈胜泉

审判员  庞志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