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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910号

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万柱犯盗窃罪一案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910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刘万柱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5月16日移送本院执行局执行罚金刑部分。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监狱服刑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70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欧英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