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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243-1号

尹禄铭与赵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禄铭,赵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243-1号

申请执行人:尹禄铭,男,199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孙庄北路。

被执行人:赵耀,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路金禾小区综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2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及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告知书。

本院认为,该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3541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史昌俊

审判员  杨占伟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