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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1执399号

薄秀珍与东营市一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薄秀珍,东营市一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399号

申请执行人:薄秀珍。

被执行人:东营市一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薄秀珍与被执行人东营市一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垦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垦劳人仲案字(2016)第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营市一邦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东营分行营业部0000022861464XXXX账户存款20800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赵金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