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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0执176号

陈XX与李丙秀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XX,李丙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30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陈XX,男,1987年7月2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证件号码450332198707021516。被执行人李丙秀,地址平乐县。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执行陈XX申请李丙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30民初81号民事调解书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李丙秀应支付申请人陈XX案款85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丙秀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6)桂0330执1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启富

审判员  蒋思思

审判员  韦桂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卢海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