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622号原告王凤鸣,男,1964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杰,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艳红,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王凤鸣与被告李伟杰、马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伟杰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李伟杰在黑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安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全额冻结,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东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