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辖终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宁波道46号。法定代表人蒋传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昭华。
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3民初27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但上诉人天津昆仑兆业投资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史 东
审判员 哈 欣
审判员 李 静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牛卫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