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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1号

蔡某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蔡某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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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8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某萍,女,1958年4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2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辩护人李蕾,广东通法正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5]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萍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萍及其辩护人李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某萍与同案人陈某清(化名陈语清,已判决)相互纠合,由被告人蔡某萍对被害人杨某1谎称陈语清是中纪委的人,能将被害人杨某1丈夫刘某从纪委保释出来,并承诺最坏的结果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费用为800万元人民币,但须先支付80万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若不成功则退款。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次日,被害人杨某1委托李某将7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入被告人蔡某萍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蔡某萍收到款项后将其中60万元人民币转至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内。2010年10月23日,被害人杨某1弟弟杨某2存入10万元人民币至被告人蔡某萍的上述银行卡内,被告人蔡某萍将其中的9万元人民币转至同案人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内。后刘某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蔡某萍、同案人陈某清再次向被害人杨某1承诺二审判决刘某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出具承诺书。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害人杨某1要求被告人蔡某萍退款,但其拒不退款,随后逃匿。2010年3月,被告人蔡某萍伙同同案人林某家(已判决)等人相互纠合,由同案人林某家假扮是佛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某领导的司机,对被害人佟某功谎称能为其取得佛山市禅城区的石头村、石梁村和大沥芦村大发市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权,但须先以借款的形式支付600万元人民币的介绍费定金,并承诺若���能取得上述项目开发权则可退款。被害人佟某功为承包该项目,同意支付该款但要求林某家提供借款担保。随后,被告人蔡某萍联系同案人陈某清(已判决),由陈某清以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公司)名义为该借款作担保,陈某清要收取1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费。在骗得被害人佟某功信任后,同月31日,被告人蔡某萍与同案人陈某清、林某家等人窜到本市中国农业银行新河浦支行与被害人佟某《借据》及《借据备忘录》,由同案人陈某清假冒汇绿公司的员工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材料(《汇绿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汇绿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为林某家提供担保,骗得被害人佟某功把600万元人民币汇入同案人林某家的银行账户。得手后,同案人林某家将其中的100万元人民币汇入同案人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分给被告人蔡某萍50���元人民币;同案人陈某清分给被告人蔡某萍25万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蔡某萍及同案人分别逃匿。被告人蔡某萍于2015年1月21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蔡某萍犯罪事实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蔡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蔡某萍表示认罪,但辩称其没有逃匿,其没有参与商谈,只是以中间人的身份介绍认识。其辩护人提出蔡某萍没有以虚假的身份进行诈骗;在“三旧改造”一案中,蔡某萍收到50万元中的部分是代林某家还的赌债;蔡某萍在案件中处于从犯地位,获利金额较少,认罪态度好,请求予以从轻��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0年10月21日,被告人蔡某萍与同案人陈某清(化名陈语清,已判决)相互纠合,由被告人蔡某萍对被害人杨某1谎称陈某清是中纪委的人,能将被害人杨某1丈夫刘某从纪委保释出来,并承诺最坏的结果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费用为800万元人民币,但须先支付80万元人民币的活动经费,若不成功则退款。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次日,被害人杨某1委托李某将70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转账转至被告人蔡某萍的银行卡内,被告人蔡某萍收到款项后将其中60万元人民币转至同案人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内。2010年10月23日,被害人杨某1弟弟杨某2存入10万元人民币至被告人蔡某萍的上述银行卡内,被告人蔡某萍将其中的9万元人民币转至同案人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内。后刘某被一审判决有期徒刑十三年,被告人蔡某萍、同案人陈某清再次向被害人杨某1承诺二审判决刘某的刑期为有期徒刑六年至八年,并出具承诺书。后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害人杨某1要求被告人蔡某萍退款,但其拒不退款,随后逃匿。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杨某1陈述及其对被告人蔡某萍、同案人陈某清的辨认笔录:2009年3月29日其老公刘某因涉嫌受贿被纪委双规,后来其老公的朋友李某介绍蔡某萍给其认识,蔡某萍跟其讲认识中纪委的人,名字叫陈语清,2010年10月21日其和李某蔡某萍、陈语清到广东迎宾馆吃饭并商量怎样把其老公保释出来,当时蔡某萍说要把其老公保出来没有问题,并承诺最坏的结果是判三缓四,但费用要800万元,要其前期先交80万元,事成之后再交720万元给她,她还向其保证如果保释不成功马上把钱还给其,蔡某萍还说陈语清在中纪委很有料的,有免死金牌,当时陈语清也说这是小事情一定帮其搞掂。2010年10月22日,其就给了70万李某,并叫找朋友直接转账给李某,由李某把钱转给蔡某萍的,另外20万是其弟拿现金给李某,由李某转给蔡某萍的。2010年10月23日其弟又转了10万元给蔡某萍,总共转了80万元人民币给蔡某萍。之后其和蔡某萍还见了几次面并向她了解其老公的事情,她还叫其放心一定可以搞掂,开完庭就可以放人了。直到2010年12月初第一次开庭其老公一审被判了13年,开完庭后其马上打电话给蔡某萍告诉她一审被判了13年,她叫其上诉,并再次承诺一定帮其搞掂。2010年12月23日其又和蔡某萍、李某、陈语清在广东迎宾馆见面谈其老公的事情,其跟蔡某萍、陈语清说最终判6至8年也没问题,他们说可以。到了2012年2月28日高院判决书下来后还是维持原判13年,其马上打电话跟蔡某萍讲了高院的判决情���,她说等进了监狱再搞,其跟她说不用了,叫她把钱还给其,她开始说退,到后来说没收其的钱,是拿了李某的钱,之后就不再理其了。其打电话给李某,叫他打电话给蔡某萍叫她还钱,蔡某萍说叫李某找陈语清还钱,其觉得其被骗了。被害人杨某1辨认出蔡某萍,辨认出同案人陈某清就是陈语清。2、案发现场(广东迎宾馆)的照片,有被告人蔡某萍、被害人杨某1、证人杨某2签认。3、被害人杨某1提供的2010年10月21日广东迎宾馆结账单,证实有李某的农行账号及“农行、转50万”字样。4、被害人杨某1出具80万元收据,证实以杨某1支付货款的名义订立,收款人为陈语清、蔡某萍,时间为2010年10月21日。5、承诺书,证实杨某1承诺接受判决结果为6-8年,如达成结果,就交付肥佬陈生800万元作为办理此事的费用。承诺人为杨某1;见证人为李某、蔡某萍。6、农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李某账号62×××10于2010年10月22日分别存入50万元、20万元,当日李某将70万元转入蔡某萍账号62×××16。蔡某萍该账户于2010年10月23日存入10万元。7、同案人陈语清账户62×××10(军官证,空字第10032509号)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该账户与陈某清(62×××12)有资金往来,于2010年10月22日、10月25日、11月25日分别收到蔡某萍转账人民币60万元、9万元、95万元。8、证人杨某2证言及其对被告人蔡某萍、陈某清的辨认笔录:2009年3月29日其姐夫刘某因涉嫌受贿被纪委双规,后来其姐夫的朋友李某介绍蔡某萍给其姐认识,其和其姐就一起去见蔡某萍,蔡某萍跟他们讲认识中纪委的人,名字叫陈语清,2010年10月21日,其和其姐、李某、蔡某萍、陈语清到广东迎宾馆吃饭并商量怎样把其姐夫保释��来,当时蔡某萍说要把其姐夫保出来没有问题,并承诺最坏的结果是判三缓四,但费用要800万元,要其姐前期先交80万元,事成之后再交720万元给她,她还向其姐保证如果保释不成功马上将钱还给其姐,蔡某萍还说陈语清在中纪委很有料的,也是军人身份。当时陈语清也说这是小事情,一定能够搞掂。2010年10月22日,其拿着20万到天河区农业银行伍仙桥支行去找李某,合着其姐的50万一共70万由李某转账给蔡某萍,2013年10月23日其又转了10万元人民币给蔡某萍,总共转了80万元给蔡某萍。之后其姐夫被判了13年有期徒刑,与之前蔡某萍说的判三缓四出入很大,后来其姐追蔡某萍还钱,蔡某萍不肯还,到后来说没有拿其姐的钱,其知道的就只有这些。跟蔡某萍见面的时候,她说之前在省丝绸公司上班,现在已经下岗了,说陈语清是中纪委的人,认识很多人,还是军人身份。陈语清没介绍自己,他话不多。其辨认出被告人蔡某萍是骗其姐姐80万元的人,陈某清是与蔡某萍一起诈骗其姐姐的陈语清。9、证人李某证言及其对被告人蔡某萍、陈某清的辨认笔录:2009年某月,其听朋友杨某1说她丈夫出事被纪委抓了,可能要被判无期徒刑,杨某1就要其打听有没有人可以帮忙。2010年某月,其了解到叫蔡某萍的女子认识很多人,应该可以帮忙,于是其就联系蔡某萍和杨某1见面。2010年10月某日上午10时许,其与蔡某萍、杨某1来到广东迎宾馆大厅,见面后蔡某萍就问了杨某1丈夫的情况,了解后,蔡某萍就说可以找人办好,并称杨某1丈夫最多只要被判3-5年,但要杨某1出一笔疏通费。蔡某萍让杨某1先拿出80万元作“疏通费”,事后要再补齐余下的720万元,如果事情办不成就把80万元全部退还杨某1,杨某1答应了。2010年10月22日上午,���某萍又约杨某1在广东迎宾馆见面,见面时,蔡某萍就介绍了一个叫“肥佬”的男子给他们认识,蔡某萍称“肥佬”是中纪委的人,杨某1老公的事就他可以办好,他们就信以为真,后杨某1还与蔡某萍签了一份协议书,当日中午,其与杨某1弟弟杨某2一起来到农业银行五仙桥支行的柜台,杨某2将70万元转到其的账户上,后其立即将70万元转到蔡某萍的账户上,剩下的10万元杨某2称第二天再汇给蔡某萍;大约过了2个月,杨某1丈夫的案就开庭了,杨某1丈夫一审被判了13年,庭后杨某1马上找蔡某萍,蔡某萍称再找人上诉,要杨某1再等等;过了一段时间,蔡某萍就答复杨某1,称其丈夫的案件比较棘手,要再找人想办法,杨某1觉得蔡某萍帮不了忙,就要蔡某萍把钱退回给她,蔡某萍不肯。其是通过朋友认识蔡某萍的,她自称是在佛山市委工作。听说“肥佬”是在��纪委工作的。当时杨某1和蔡某萍签了协议书,该协议书上写明蔡某萍帮杨某1办事,先收80万元订金,如不能办好,如数归还80万元。签协议时有杨某1、蔡某萍、杨某2、“肥佬”及其在场。10、同案人陈某清供述:其在2010年左右通过朋友认识蔡某萍,她做什么工作其不知道。其没有办理过空军的军官证。其不认识一个叫杨某1的人。对于2009年上半年杨某1被骗我不清楚,总之我没有收到一分钱,具体蔡某萍骗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没有说过可以帮她老公出来或判缓刑的事情,我没有诈骗杨某1的钱。对于在2010年10月份蔡某萍转给我60万元的事情,我不清楚。我也不清楚当时蔡某萍有没有收杨某1的钱。11、被告人蔡某萍供述:2010年下半年,司机阿某打电话给其说杨某1的老公刘某因为贪污受贿被纪委抓了,问其是否认识人帮他“拆数”(意思就是疏通���系,帮忙减刑之类的)。当时陈语清刚好在其旁边,他听这件事,就说他认识中纪委的人,可以帮杨某1的老公拆数。电话说完之后,其、陈语清、司机阿勇、李某、杨某1、杨的弟弟几个人就约在广东迎宾馆二楼喝茶,商量这个事情。见面时,陈语清问杨某1,他老公刘某犯了什么事。杨某1说他老公之前是白云区江高镇的一个副书记,因为贪污受贿200多万元被纪委抓了,想陈语清帮忙。陈语清说他认识中纪委的人,可以帮忙把杨某1的老公的刑期判至5、6年,经过谈判,陈语清要求杨某1付600万元活动费,帮忙拆数。双方谈好后,就签了一份收据或者协议,预付80万元订金,待事情办妥后,杨某1再支付剩下的520万元。当时其和李某要求杨某1直接把钱转账到陈语清的账户上,但是杨某1不同意,她说不认识陈语清,她提出要把钱转给李某,再由李转给其,最后才把钱转到陈语清账户上,钱要经过他们两个中间人,以此作证。后来他们几个人都同意了这个做法,没过几天,李某分两笔钱往其工行账户(62×××16,户主是其本人)上打了80万元。其就把其中的75万给了陈语清,其自己就留着5万,因为陈语清之前欠其5万,就说还其5万。后来过了十几天,杨某1的老公刘某被判了13年,杨某1认为陈语清当初答应了她帮忙拆数,判到13年,但是陈没有做得到当初的承诺,杨要求陈把80万元退还。陈语清称已经把钱花出去了,没法退钱。因为这样,陈语清和杨某1吵了起来,后来陈语清不接杨某1电话,杨某1找不到陈语清,就转来找其,要其帮忙找陈语清出来,要他退钱。陈语清,花名阿肥,男,40多岁,广州市越秀区人,其知道他做什么的,好像没什么正当职业,自称是军人,认识中纪委的人,他的电话号码其忘了。2011年他因为收人钱���说帮人办事,没办成,被人报案说他诈骗被抓了,现在被判刑了。陈语清收钱后,其知道他托人问过案情,问到杨某1老公不止贪污受贿200多万,他说是至少再加一个零。后来打听到贪污受贿的数额不止那么多,陈语清跟杨某1提出办成事要800万报酬,杨某1也同意了。陈语清就说办成后,会给其好处,但是没有具体说给其多少钱。

二、2010年3月,被告人蔡某萍伙同同案人林某家(已判决)等人相互纠合,由同案人林某家假扮是佛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某领导的司机,对被害人佟某功谎称能为其取得佛山市禅城区的石头村、石梁村和大沥芦村大发市场的“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权,但须先以借款的形式支付600万元的介绍费定金,并承诺若未能取得上述项目开发权则可退款。被害人佟某功为承包该项目,同意支付该款但要求林某家提供借款担保。随后,被告人蔡��萍联系同案人陈某清(已判决),由陈某清以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公司)名义为该借款作担保,陈某清要收取100万元的担保费。在骗得被害人佟某功信任后,同月31日,被告人蔡某萍与同案人陈某清、林某家等人到广州市中国农业银行新河浦支行与被害人佟某《借据》及《借据备忘录》,由陈某清假冒汇绿公司的员工并向被害人提供虚假的担保材料(《汇绿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汇绿公司营业执照等资料)为林某家提供担保,骗得被害人佟某功把600万元汇入林某家的银行账户。得手后,同案人林某家将其中的100万元汇入陈某清的银行账户,分给被告人蔡某萍50万元;陈某清分给被告人蔡某萍25万元,后被告人蔡某萍及同案人逃匿。上述事实,有经法庭公开质证的如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佟某功陈述及对同案人陈���清、林某2、林某家的辨认笔录:2010年3月,我经唐某介绍认识了佛山南海区人林某2,她自称能为我房地产公司获得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石梁村、大沥芦村大发市场三旧改造项目的开发权。我有意拿此项目来开发,经与林某2多次电话联系洽谈后,我们议定如获得上述项目的开发权,就要给林某2和相关领导6000万元,并要求我在签订合同前必须先给她获得项目开发权的诚意金600万元,她找了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担保,如她给不了以上项目、不按时还回诚意金可由该公司还款担保,我同意了她的要求。2010年3月31日,根据对方要求,双方在广州农行新河浦支行签了担保手续(林某家先向我借款600万元的借据和借款备忘录各一份)及收付款手续,我按规定存了600万元到林某2指定的林某家在该行开设的账户,并约定事情办不成就退回款项,由对方指定的汇绿公司提供担保。对方参加收款人员有林某家、林某2、蔡女士及担保公司委托人陈某清(当时林某家、林某2向我介绍称陈某清为汇绿公司代理人),我方参与人员还有高某。2010年4月14日,我们在南海黄歧镇签订上述三个项目的协议书,当时有林某家、林某2、蔡女士及我、高某五人在场,我先后与林某家、林某2签订了协议和协议书两份。后在协议书期限内,林某家、林某2并未按协议拿到项目给我做,他们以各种理由拖延,直至2010年6月开始关机并换号码,无法联系上,我发现自己可能被骗了,就去了解项目,根本就没有这些开发项目,她给我的那些石头村、石梁村、大沥芦村概念规划设计方案图纸也是假的,我再去汇绿公司了解,该司证明其司没有叫陈某清的员工,也未委托陈某清办理这些担保手续。我认识林某家时,他没有介绍自己的身份,而林某2介���他是佛山市三旧改造办某曾姓领导的手下,这600万元诚意金都是通过林某家收取后给该领导的。2、破案经过,证实破案的过程以及被告人蔡某萍的归案经过。3、被害人佟某功提供的佛山石头村、石梁村、芦村项目信息;规划设计方案、规划用地图,被害人佟某功签认系林某2、林某家向其提供的;同案人陈某清签认是林某家提供给其的;同案人林某家签认由其向“罗仔”购买用来给佟某功等人获取信任的资料。4、被害人佟某功提供的《借据》、《借据备忘录》、汇绿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2010年4月6日《广东汇绿环保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证实《借据》、《借据备忘录》内容为林某家向佟某功借款600万元,担保人为汇绿公司(有签字代表陈某清的签名),如南海大沥芦村改造项目价格每平方米超5000元或石头村、石梁村改造项目价格每平方米超3500元则由佟某功选择退款或继续合作。同案人陈某清签认汇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陈某1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3月29日的汇绿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汇绿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授权陈某清办理公司一切业务)、陈某清身份证复印件是其提供的。2010年4月6日《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为汇绿公司同意林某家与佟某功所签的借款协议并承担还款担保责任。陈某清签认其未见过此文件。同案人林某家签认汇绿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陈某1身份证复印件、陈某清身份证复印件、2010年3月29日的汇绿公司的授权委托书,内容为汇绿公司法人代表陈某1授权陈某清办理公司一切业务。2010年4月6日《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为汇绿公司同意林某家与佟某功所签的借款协议并承担还款担保责任。5、被害人佟某功通过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的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转款600万元至林某家在农业银行广州新河浦支行设立的账户及其去向的银行凭证及相关书证(附公安机关制作的去向示意图):①、蔡某账户(06×××67)于2010年3月31日转入林某家农行账户(44×××23)600万元。②、2010年3月31日林某家上述农行账户转给陈某清农行广州市新河浦支行账户(62×××12)100万元。③、2010年4月1日林某家上述农行账户取现300万元。④、2010年4月1日林某家从其上述农行账户转给佛山骏安丰田汽车销售公司的农业银行佛山南海市东支行账户(44×××83)15万元用于购车。⑤、林某家上述农行账户于2010年7月7日、7月28日分别转入80万元、5万元到林某家农业银行南海雅苑支行借记卡(62×××19)。⑥、林某家上述农行账户于2010年7月8日、7月14日分别转入赵军利农业银行南海大沥支行账户(62×××11)80万元、20万元;于7月29日转入赵军利农业银行南海大沥支行账户(62×××19)5万元。6、被害人佟某功提供的其与林某家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证实内容为2010年7月20日林某家协调帮助佟某功取得佛山市三项目(禅城区石头村、石梁村三旧改造项目及南海区大沥芦村大发市场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权,佟某功则向林某家支付介绍费余款2200万元(总额2800万元,先以借款形式支付定金600万元)。有同案人林某家的签认。7、被害人佟某功提供的其与林某2于2010年4月14日签订的《协议书》,证实内容为2010年7月20日前林某2协调帮助佟某功取得佛山市三项目开发权,佟某功则向林某2支付劳务费3200万元。同案人林某家签认是佟某功与林某2签订。8、同案人陈某清、林某家的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陈某清、林某家犯合同诈骗罪,分别于2013年8月14日、11月2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十三年。9、佛山市禅城区旧城改造建设办公室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区石头村三旧改造项目有滨海御庭、慧港国际、翠堤明珠项目。石梁村有东江花苑、东江国际项目。10、佛山市南海区三旧改造协调领导小组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区大沥镇芦村辖区只有一个“沥东芦村太公园地块改造项目”,不存在大沥芦村大发市场改造项目。11、公安机关出具的调查情况说明:2012年2月25日,侦查人员到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二科、佛山市国土部门调查,证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临时工中没有蔡某萍的人,到蔡某萍户口所在地调查,没有发现该人。2012年2月25日,侦查人员到佛山市三旧改造办公室及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二科调查,证实林某家并非该单位的工作人员或临时工,也不是该单位的司机。12、文检鉴定书,证实陈某清提供的担保材料中【日期为2010年3月31日的《借据》、2010年3月29日的《授权委托书》、2009年12月15日的《开户许可证》、2009年9月7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9年9月16日的《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盖有印文内容为“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姓名”分别为“陈某清”、“陈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所盖广东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印迹与该公司真实印章印迹不是同一印章所盖。13、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蔡某萍的基本身份情���。14、证人蔡某证言:我是东某投资公司的法人代表。2010年东基房地产公司的佟某功与林某家、林祥凤等人签定了两份有关佛山市石头村、石梁村及芦村三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协议,并约定由佟某功一方先支付该项目的一部分资金到林某家私人银行账号上,作为前期运作资金(诚意金),然后佟某功一方从我的个人银行账号上通过转账把600万元转入林某家在农行新河浦支行的账户。虽然佟某功与林某家、林某2等人所签协议是以个人名义签的,但佟某功实际是代表东某房地产公司来签这个项目的,这600万元虽从我个人账户转入林某家账户,但还是代表东某房地产公司的资金,是东某房地产公司支付给林某家一方运作该项目的诚意金。现林某家、林某2无法找到,改造项目也没有交给我方公司开发。15、证人黄某证言:我于2008年2、3月经亲戚介绍认识陈某清。我是汇绿公司负责人,2010年3月19日汇绿公司没有出具一份关于授权陈某清办理汇绿公司一切业务的《授权委托书》,也没有2010年4月6日的董事会决议,里面的内容我也不知道。汇绿公司与陈某清在2008年9月签订了一份合作意向,主要内容为经授权,陈某清可以汇绿公司名义洽谈投资事宜。我不认识林某2和林某家。我公司公章一直由公司财务及会计保管,盖公章要经我同意后才能盖。2010年10月左右,陈某清分几次把30万元以转账形式支付给汇绿公司,当时是转至我个人的账户。因为陈某清未经汇绿公司及法人代表授权,私下以汇绿公司名义为别人提供担保,后来追债公司到汇绿公司追债我们才知道此事,我司就找到陈某清解决此事,双方商谈后决定陈某清支付30万元给汇绿公司作为商业名誉赔偿,并签订了赔偿协议。汇绿公司提供的承诺书证实陈某清未得��权即以汇绿公司名义为林某家借款提供担保,造成该司商誉损失,故承诺支付30万元作为对汇绿公司的补偿。16、证人陈某1证言:我于2009年8月开始担任汇绿公司法人代表,公司业务由总经理黄某负责。我不认识陈某清,2010年3月29日我公司未出具一份关于授权陈某清办理公司一切业务的《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上的签名不是我本人签名。2010年4月6日我司也未出具一份关于同意为林某家与佟某功借款及还款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决议,该决议上签名不是我签的。我司公章由出纳保管,经总经理黄某同意后才能使用公章。2009年8月,汇绿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时,由黄某将我的身份证交给委托人办理工商变更使用。17、同案人陈某清(已被判刑)供述及其对同案人林某2、林某家的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3月,林某家通过蔡某萍找到其,说他有佛山“三旧改��”的项目给别人做,需要以借款的形式收取对方600万元定金,但要提供一注册资金为1000万以上的公司作担保。林某家想通过其帮忙以汇绿公司的名义作担保,事成之后支付其100万元担保金及将部分“三旧改造”工程给其做,其同意了。林某家只是给其工程的图纸,是否有“三旧改造”工程其并不知道。其不是汇绿公司的员工,只是在2008年9月9日与汇绿公司的黄某签订过一份《合作意向》,属于挂靠该公司,可用该公司的名义接生意。其不能对外以汇绿公司的名义为林某家借款作担保,但为了得到100万元担保金以及拿到“三旧改造”工程做,其才以汇绿公司的名义为林某家借款作担保。之后其隐瞒了担保借款的事实,向黄某谎称要对外开展业务,向他拿到了汇绿公司的《开户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则是其找街边的人打印伪造的,内容大概是汇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1授权其办理公司的一切业务,“陈某1”的名字也是街边的人冒签的,公章是其到汇绿公司偷盖的。其以汇绿公司名义和用该公司的资料为林某家与佟某功的借款提供担保,没得到汇绿公司董事会的授权。2010年3月31日,林某家与佟某功在广州新河浦农行内签订《借据备忘录》、《借据》时,其才知林某家是向佟某功借600万元订金,其之前不认识佟某功。在场有蔡某萍、林小姐、林某家和其,对方有佟某功及一个同伴。佟某功要求要有注册资本为1000万以上的公司作担保,其对佟某功说汇绿公司的注册资金有1000万,其提供汇绿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给佟某功,佟某功同意其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据》。《借据》的内容大概是林某家向佟某功借款600万元,借款时间是2010年3月31日至2010年7月30日,该借据上其以汇绿公司名义为林某家的借款作担保;《借据备忘录》是关于林某家向佟某功借600万的借据,内容大概是如果有关“三旧改造”项目的造价高于协议价,佟某功可以选择退款。随后,佟某功汇了600万元到林某家的账户上,林某家收到款后当即汇了100万元到其农行账户上。案发后,汇绿公司知道其私自以汇绿公司的名义对外作担保,要其赔偿30万元的名誉损失费。其分给了蔡某萍20万元,因为蔡某萍之前也介绍过工程给其,介绍费没有给,这次一起给。其去黄岐派出所报案目的是不想负600万元的责任。18、同案人林某家供述及辩解、其对被告人蔡某萍的辨认,证实:2010年3月初,林祥凤问其是否认识佛山市石头村、石梁村、芦村的“三旧改造”���程的上述村的领导,她说有一老板想做这个工程,如果其能帮忙联系到“三旧改造”工程的领导批得到工程给这老板做,这老板会给2800万的介绍费。之后其找到专门搞中介的“罗仔”,用1500元向“罗仔”买了3、4份“三旧改造”工程的图纸,是石头村、石梁村、芦村的规划设计方案的彩图。其将该图纸交给林某2谎称已找到相关领导,领导只要拿到好处费就可以批给老板做。之后,林某2就约了自称佛山市东某投资有限公司老总佟某功与其见面。在佛山的鲤鱼门酒楼,其和林某2、林某2的朋友“蔡女士”在等佟某功的时候,商量好其要先收600万的诚意金,至于要分多少给林某2和蔡女士则由其定。见面时有其、林某2、蔡女士、佟某功和佟带来的一男一女。林祥凤对佟某功介绍其是佛山市领导的司机、蔡女士是省政府领导的秘书,说其已找到“三旧改造”工程的领导,���导只要拿到好处费就可以批工程给佟某功。这时,其向佟某功说要先收600万元的诚意金,事成之后再收2200万元好处费的余款,如果“三旧改造”工程没批给佟某功做就退回600万,佟某功说其这样操作没有保障,蔡女士说可用借款600万元的方式收取诚意金,双方可签订协议说明其等承诺“三旧改造”工程给他,需要收取好处费2800万元,但先收诚意金600万元,事成后再收2200万元等。佟某功说回去考虑。过了10多天,佟某功就约其、林某2、蔡女士在广州越秀某酒楼见面,说同意以借钱600万元的方式先给诚意金,但要以一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的公司担保。他们同意了。后来,蔡女士就介绍了陈某清给其认识,陈某清自称是汇绿公司老板,注册资金有1000万元。蔡女士向陈某清介绍他们与佟某功搞佛山“三旧改造”工程以及佟某功要求对600万元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况。陈某清提出他可以以汇绿公司为他们向佟某功借款600万元作担保,但要收IOO万元的担保费,其同意了。之后他们(其和陈某清、林某2、蔡女士)和佟某功在广州见面,他们向佟某功介绍陈某清是汇绿公司的老板,汇绿公司可以作担保。2010年3月31日,其、林某2、蔡女士、陈某清和佟某功来到农业银行广州新河浦支行,林某2、蔡女士将向佟某功借款600万元的借据备忘录和借据交给佟某功看,佟某功没有意见,陈某清就提供汇绿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给佟某功,佟某功同意陈某清作为担保方签订借据,之后其与佟某功签订了借据备忘录(由林某2和蔡女士起草)。后佟某功通过转账给了其600万元。佟某功走后,其按与陈某清之前谈好的条件转了100万元到陈某清的账户上。次日,林某2、蔡女土要求各拿100万元好处费,其���她们最后谈好并分给林某260万元,给蔡女士50万元。在2010年4月14日,其、林某2、蔡女士为了稳定佟某功,其与佟某功签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三旧改造”工程批给佟某功,事成之后再收2200万的好处费的余款,如果“三旧改造”工程没批给佟某功做,就退回600万给佟某功;林某2与佟某功另签一份协议,内容大概是“三旧改造”工程批给佟某功事成之后,林某2要收3200万的好处费。得手后,其多次前往澳门赌博,将钱输光了。其从来没有找过佛山“三旧改造”的项目的人搞关系,却对林某2、蔡女士、佟某功、陈某清等人说其搞好了关系可以批“三旧改造”的项目给佟某功做。实际上其是骗他们的,其对他们说其是佛山市领导的司机,他们也不知道其的真实身份。其也不清楚陈某清是否广州汇绿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老板。蔡女士是林某2在2010年3月介绍其认识的��她自称是省政府工作人员。19、同案人林某2供述,证实:2010年3月,其经唐某介绍认识佟某功,佟某功想搞房地产项目,其就通过蔡某萍认识了林某家,后来就是佟某功与林某家私底下商谈了,其并无参与他们之间的事。2010年4月14日与佟某功签订协议书是蔡某萍要其代她签名的,因为蔡某萍称她当时在政府部门工作,不方便出面签该份协议书。她答应事成后按比例分成给其,但没有讲多少。蔡某萍自称是佛山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林某家自称是佛山市三旧改造办主任的司机。佟某功在广州农行新河浦支行将600万元转账到林某家的账户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在场的有佟某功及其代表律师、其、林某家、蔡某萍、陈某清等6人,陈某清是蔡某萍找来作为担保的,具体情况不清楚。林某家收取600万元诚意金作何用途不知道,也没有给其好处。20、被告人蔡某萍供述,证实:2010年3月份左右,林某家找到其说佛山市禅城区石头村有一块“三旧改造”的地块,其就问他的资料是否真的,他说资料是真的。他说他认识“三旧改造办”的人,其就叫他拿那些资料给其看,林某家就拿了些红线图资料给其看,接着其就约林某2出来谈这件事,其当时就将那“三旧改造”的事情跟她说了情况,叫她去跟林某家谈具体的细节问题。后来具体的事情就由林某家与林某2谈,其就不再跟这件事情。后来林某2跟其说她介绍了东某明丰房地产去做,后来有一天林某2、林某家和其与东某明丰房地产的佟某功及他带的二个人一起过来谈“三旧改造”工程的事情,当时谈成东某明丰愿意先支付600万元诚意金,佟某功要求见佛山市领导,后来他们有一天晚上约见了佛山市领导,但其没去,见了什么人其不清楚。大约过了二十天左右的时候,当时其跟陈语清及他的一些朋友去高明那边玩,刚好林某家打电话给其说要担保人才能做那个“三旧改造”工程,陈语清当时听到其打电话说这件事,就问其具体是什么事情,其就跟陈语清说了“三旧改造”这件事情,他说他有公司能担保,只要有钱就行了,后来其就介绍陈语清给林某家认识,由他们各自去谈。后来又过了一段时间,林某家说过广州他不认识路,说要到广州与东某明丰房地产签担保协议,叫其跟他一起过来。于是其就与他一起到了广州农行新河浦支行签担保协议,当时其到后见到陈语清、林某家、林某2以及东某明丰房地产公司经理等一帮人在签那份协议,具体协议其不清楚,其当时就是坐在那等他们。签了协议后,过了几天林某家收到了600万元。林某家过了一个星期后分了50万元现金给其,陈语清也通过银行账号转了25万元给其。后来那75万都被其拿去还欠款和分掉了,后来其就不再与林某家、林某2联系了。其没有以什么身份去认识佟某功,都是叫其蔡大姐的。“三旧改造”那个工程是有的,但林某家说他能拿那到那个项目做,其才信他的,但具体有没有拿到其不清楚。他们没有分工,其只是一个介绍人,介绍他们相互认识。陈语清以一个什么环保公司去担保,具体不清楚,陈语清说他有一个这样的公司可以拿出来担保,但公司是谁的其不清楚。在这两件事情中,对林某家、陈某清的身份是真还是假,有没有能力帮被害人办事,我就不管了。反正他们怎么跟我讲,为了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我就怎么说了。至于他们骗还是没骗,我就不管了,反正有介绍费给我就行了。以上各项证据经查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蔡某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诈骗被害人杨某1一案中,根据被害人杨某1陈述、证人杨某2、李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蔡某萍对被害人称陈某清是中纪委的人并许下承诺,也即其明知陈某清并非是中纪委的而向被害人虚构了陈某清是中纪委的身份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上当受骗。同时被害人、证人、银行凭证还证实蔡某萍参与签订承诺书,收取活动费用80万元及转账给陈某清等关键环节。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蔡某萍诈骗被害人杨某1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蔡某萍在诈骗犯罪中的地位并非从属。在诈骗被害人佟某功一案中,被告人蔡某萍与同案人林某家、陈某清供述虽不能证实其三人有共同诈骗的犯意联络,但其三人实际上是以林某家为主导,虚构能取得佛山市村的“三旧改造”项目开发权,骗取被害人介绍费定金;被告人蔡某���为得到介绍费而参与了全程,从中牵线搭桥、附和,林某家通过蔡某萍介绍并向陈某清提出由陈某清以公司名义作担保。被告人蔡某萍明知同案人林某家并非是所谓领导的司机,且其主观上对林某家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处于不确定之中,但为得到介绍费而其居中牵线、附和,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尽管被告人蔡某萍辩解林某家给其的50万元是包括以前林某家借其大约20万元,实际只分到约30万元,以及陈某清给其的25万元是归还其欠款,但没有同案人林某家、陈某清印证,且该情节不影响本案的认定。故被告人蔡某萍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萍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萍自愿认罪,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2025年4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蔡某萍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本案各被害人杨文静、佟某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梁���

审 判 员 邵 军 锋

代理

审判员 唐 军 国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 冬 阳虞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