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986号原告邓诒瑚,农民。委托代理人徐黎明、徐成,福建邦平联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平,居民。被告林琳,1975年9月28日,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诒瑚诉被告陈金平、林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诒瑚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许祥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林建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