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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特70号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褚玮,葛丽丹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褚玮,葛丽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特70号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15号(重庆高科.财富园财富二号A栋1楼4#、5#,2楼7#、8#、9#、11#、12#),组织机构代码69390164-4。法定代表人,张国祥。委托代理人彭捷,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杨江,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褚玮,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被申请人葛丽丹,女,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褚玮、被申请人葛丽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褚玮、被申请人葛丽丹的起诉。

本院认为,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褚玮、被申请人葛丽丹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褚玮、被申请人葛丽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宋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阳文敏

书 记 员  罗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