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2执异26号案外人赵玉泉,男,生于1963年3月24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寿信,男,生于1975年6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理人张志忠(系张寿信之父),男,生于1945年6月9日,汉族,住址同张寿信。被执行人周建明,男,生于1963年8月25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执行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建明的前妻郑元恒租赁的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前张村委会位于该村内东至排水沟、西至空地、南至一米宽伙巷、北至伙巷,合计2.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厂房、房屋等)。现案外人对此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异议称:2002年4月7日,其从原租赁人周建明处通过转让取得了上述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并经济南市历城区公证处公证。其取得上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后一直使用至今,从未有人向其主张过权利。其受让后对该土地上的建筑物进行了全面的改建、扩建,现有地上建筑物都其本人所建,属于其个人所有。其与周建明之间的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法院的查封措施缺乏法律依据。请求解除查封。经审查,查明如下事实:1、2013年1月8日,经申请执行人张寿信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2005)历城民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2002年3月7日晚19时许,申请执行人张寿信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执行人周建明的小型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寿信重伤,被评为一级伤残。该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周建明共计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寿信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01242.77元。被执行人周建明至今未履行赔偿义务。2、2002年4月7日,被执行人周建明与案外人赵玉泉签订财产转让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周建明将其租赁前张村委会的土地上所建的养猪场及财产包括房屋八间、猪圈两排、粉碎机、铡草机、拖拉机各一台、猪36头、牛13头作价41000元转让给赵玉泉。该财产转让协议由济南历城市历城区公证处公证,并于2002年9月15日出具了公证书。被执行人周建明与案外人赵玉泉是连襟关系。3、上述被执行人周建明在租赁土地上所建的养猪场占用土地约2.5亩,系周建明于1995年1月租赁其村委会的集体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为10年。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按原合同履行,直到2015年4月前张村委会统一续签合同时,该土地又以周建明的前妻郑元恒的名义与村委会续签了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10年,自2015年6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该合同第十条约定,租赁期间,如遇租赁的土地被征用,土地征用费及村委会所建地上物的补偿费归村委会所有,租赁人所建地上物的补偿费归租赁人所有。4、上述周建明租赁的土地一开始兴办养殖场,2015年之前即已全部改建为房屋、厂房,并对外出租。现有两家家具厂、一个加工厂、一个包装公司在此处生产经营。租赁合同都是由被执行人周建明的前妻郑元恒与租户签订的,租金也由郑元恒收取。5、案外人赵玉泉主张,其受让了周建明的上述养殖场后,一直使用至今,并与前张村委会签订过土地租赁合同,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同时赵玉泉主张现有房屋、厂房等建物全部是其在2013年前后改建的,也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玉泉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本院所查封的涉案房屋、厂房归其所有,理由如下:
一、案外人赵玉泉与被执行人周建明系亲戚关系,双方签订的财产转让协议是在被执行人周建明与申请执行人张寿信发生交通事故一个月以后,被执行人周建明有转移财产的嫌疑。因此,该财产转让协议虽经公证,也只能证明双方曾经签订过该协议,无法证明该协议已实际履行。
二、案外人称其与周建明签订上述协议后一直使用至今,并与前张村委会签订过土地租赁合同,但均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事实上,该土地自1995年至2015年4月在前张村委会所登记的租赁人一直是周建明,自2015年4月以后,租赁人才变更为周建明的前妻郑元恒。
三、上述涉案厂房是在被执行人周建明租赁该土地期间所建,故应认定是周建明的财产。而且厂房的租赁合同及租金的收取均由周建明的前妻郑元恒经手。案外人主张是其所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案外人赵玉泉在他人租赁的土地上建设厂房不符合常理,同时,让他人代签租赁合同并代收租金也不符合常理。综上所述,案外人赵玉泉对本院所查封的涉案房屋、厂房有所有权并对该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有租赁使用权的主张,均证据不足。故案外人的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赵玉泉对本院查封位于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前张村内东至排水沟、西至空地、南至一米宽伙巷、北至伙巷,一块约2.5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厂房、房屋等)所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审判长 孙志光
审判员 杨世才
审判员 周明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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