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26刑初69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凤明,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3月31日,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15年9月10日被抓获并暂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同年9月14日被文安县公安局解回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宋宝书、郭芹芳,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安县院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凤明犯票据诈骗罪,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楠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凤明及其辩护人宋宝书、郭芹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凤明明知自己经营的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已无资金,于2015年3月18日在潘某的介绍下至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德松板厂与赵某达成购买模板协议,并签发远远超过其公司存款的支票3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将骗取的模板出售后逃匿,且至今未向其公司账户内存入资金。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谅解书、抓获经过说明、临时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凤明的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凤明供称,是潘某借用其公司的支票用于支付德松板厂的模板款;潘某委托其与林某签订的购货合同、代写的收据,但其未见过所购买的模板,也未收到林某给付的货款。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凤明作为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主管人员,代表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犯票据诈骗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潘某的作用较小,且潘某的父亲潘亚扳替潘某和黄风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货款及损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黄凤明予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在潘某的介绍下,被告人黄凤明及潘某到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德松板厂,黄凤明与赵某达成购买模板协议,被告人黄凤明在明知自己经营的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签发该公司支票三张共计3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骗取赵某两车价值30万元的建筑模板,出售得款后逃匿。该三张支票到期后,因出票人账户无资金不能兑付。案发后,潘某之父亲潘亚扳替潘某和黄风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凤明在公安机关供称,其是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账户上没有钱,给赵某的那三张30万元的支票是空头支票,这三张支票到期后因为公司账户中没有资金未能兑付。支票快到期的时候,赵某给其打过电话,其说到期后就可以给他钱。被抓前其除欠8万元的高利贷本金外,还欠多家银行的透支款和贷款共计50余万元。2、被害人赵某陈述证实,其在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南工业区经营一家德松板厂。2015年3月18日,其厂客户潘某带着黄凤明到德松板厂,潘某说黄凤明要两车建筑模板,给开支票,其妻子说不要支票,发货必须收现金,黄凤明说支票是北京的,一点问题都没有,到时候肯定有钱。潘某还对其说他有一笔贷款快下来了,到时候黄凤明给不了钱他给。在黄凤明和潘某的再三保证下,其同意黄凤明用支票支付两车价值30万元的建筑模板货款。之后黄凤明拿出三张支票,填写好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后交给其就和潘某走了。黄凤明和潘某告诉其将货发往包头,其留了二人的电话号码。2015年3月20日,其通过左各庄镇红星配货站雇佣了两辆货车把建筑模板送到了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滨河木材市场26号摊位,在运输协议书中其填写了黄凤明、潘某的电话号码。黄凤明给其的三张支票到期后,因黄凤明的账户上没有钱未能兑付。其知道黄凤明的账户没有钱后就给黄凤明打电话,始终联系不上黄凤明,这期间其还多次找潘某问黄凤明的下落和货款的情况,潘某说也找不到黄凤明了。2015年4月底,其到黄凤明提供的包头市滨河木材市场26号摊位发现了其给黄凤明发的部分建筑模板,摊位老板说这些建筑模板是黄凤明卖给他的,还拿出一张黄凤明签字的收款收据。3、被害人郭某陈述证实,其和丈夫赵某在文安县大柳河镇琉庄村南工业区经营一家德松板厂。2015年3月18日,潘某开车带着黄凤明来到德松板厂,潘某跟赵某说黄凤明要两车建筑模板,给开支票,其说不要支票,发货必须给现金,黄凤明说支票是北京的,一点问题都没有,到期肯定有钱。潘某还说他有一笔贷款快下来了,到时候黄凤明给不了钱他给。在黄凤明、潘某的再三保证下,赵某同意黄凤明用支票支付价值30万元的建筑模板货款,之后,黄凤明拿出三张支票,填写好出票日期、票面金额后交给了赵某。当时黄凤明说货发往包头。支票到期后,赵某给黄凤明打电话催要货款,开始还能联系上,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之后又给潘某打电话让他帮忙联系黄凤明,开始潘某答应帮忙联系黄凤明,后来潘某说他也联系不上黄凤明了。4、证人潘某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的一天,其和黄凤明开车到赵某的胶合板厂,黄凤明购买一批建筑模板,给了赵某三张面值各为10万元的支票。之前其知道黄凤明的公司没有钱。5、证人巨某1、巨某2证言证实,2015年3月份,二人通过左各庄镇红星配货站,在赵某的德松板厂拉了两车建筑模板,送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滨河木材市场的一个摊位,接货的人付的运费。6、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和林某在内蒙古包头市滨河210国道八公里木材市场经营木材、胶合板生意,市场摊位号是26号。2015年3月份,林某打电话让其接两车建筑模板,说是从黄凤明、潘某手中进的货。其只要了一车的货,货款是林某给的,剩余的一车货被潘某拉走了。7、证人林某证言证实,其和陈某在内蒙古包头市滨河210国道八公里木材市场共同经营一家木材销售点。2015年春节后,黄凤明说卖给其一批建筑模板,需付现金。过了一两天,潘某、黄凤明一起来到销售点与其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黄凤明代表甲方签了字,还加盖了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2015年3月20日,潘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两车建筑模板送到其摊位,运费先由其垫付。第二天,河北的两辆大货车将两车建筑模板送到其摊位,其给了司机10600元的运费。之后潘某、黄凤明找到其要求结算建筑模板货款,其应支付一车3600张建筑模板货款共计171000元,因之前潘某欠其5万元,扣除10600元运费,其将剩余的110400元现金交给了潘某,潘某又将钱交给了黄凤明,黄凤明亲手给其开具了一张收款171000元的收据,签上了黄凤明的名字,还加盖了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剩余的那车建筑模板后来被潘某拉走了。8、购货合同证实,2015年3月5日,被告人黄凤明与陈某签订了3600张建筑模板的购货合同,合同书上盖有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9、收款收据证实,2015年3月21日,被告人黄凤明给陈某出具了收到3600张建筑模板款171000元的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了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印章。10、三张支票复印件在卷佐证。11、支付清算系统通用凭证证实,被告人黄凤明开具给赵某的一张转账支票到期兑付时,出票人账号余额不足以支付票据款项。12、红星配货中心运输协议在卷佐证。1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人黄凤明。14、银行明细证实,截止至2014年7月31日,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账户(中国银行北京顺义汽车城支行32458920193)余额为0.00元。15、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证实,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农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部110901040095371)可用余额为0.00元。16、信用卡欠款清单、银行催款信息证实黄凤明负债情况。17、谅解书证实,2016年1月29日,潘某之父亲潘亚扳替潘某和黄风明赔偿了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40万元。18、抓获经过、临时羁押收押证明证实,2015年9月10日,文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在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忠门镇安柄村南园酒楼将被告人黄凤明抓获,暂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19、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刑初字第788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黄凤明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4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黄凤明出生于1984年8月15日。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潘某之父替潘某、黄凤明赔偿了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凤明供称系潘某借用其公司的支票用于支付德松板厂的模板款,其未见过所购买的模板和林某给付的货款的辩解意见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黄凤明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黄凤明虽系北京北岸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签发该公司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系个人行为,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凤明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20年9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李双来
审 判 员 吴小桥
代理
审判员 经 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瑞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