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3468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84714670XN)。代表人:孙建平,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香淑,系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孙晓芳,系该行职员。
被告:徐国林,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仁家弄26-1号(身份证号码:330522198010101031)。
被告:赵晶晶,女,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城北小区104-1-302室(身份证号码:33052219810205106X)。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告徐国林、赵晶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1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周燕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文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