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执457号之一

29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创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办东坑居委东坑工业区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麦某。被执行人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丹竹头工业区某楼,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施某。关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创念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雅兰家具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745685.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五查。查实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45万元。期间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依据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的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审查,案号为(2016)粤03民特145号。2016年4月27日,本院以(2016)粤03民特145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的撤裁申请。本院遂扣划被执行人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376238.22元(其中包括债权债务本金人民币2717037元、利息人民币536739.34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58008.74元、仲裁费人民币28648.8元及执行费人民币35804.34元)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上述债权债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划款及对本案作结案处理。本院将执行款人民币3340433.88元划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804.34元已由本院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中扣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71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莹莹

代理

审判员  白田甜

代理

审判员  徐 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