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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刑更1290号

李滔滔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290号罪犯李滔滔,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滔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滔滔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滔滔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滔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