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刑更1290号罪犯李滔滔,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于
二O一三年一月五日作出(2012)祁刑初字第26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滔滔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6年5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滔滔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后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2015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积极分子。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李滔滔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滔滔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贺要生
审判员 申宝华
审判员 石福轮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