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4380号之一
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二环路以东五金机电商贸城A区南广场一楼销售中心,注册号340100000956478。
法定代表人:林建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东流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1584560131F。
法定代表人:鲍定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赛耐尔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2元,减半收取为161元,由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