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豫0882民初852号原告马某甲,男,1977年7月12日生,汉族。被告贾某某,女,1978年9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田玲利,河南隆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甲诉被告贾某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黄艳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甲起诉要求:婚生子马某乙由原告马某甲抚养,抚养费从2016年起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被告贾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马某甲与被告贾某某的婚生子马某乙由贾某某抚养变更为由马某甲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马某甲自理。
二、被告贾某某对婚生子马某乙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双方不再争执。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马某甲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
审判员 黄艳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尚 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