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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353号

陈贤志与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贤志,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353号申请执行人陈贤志,男,汉族,1959年2月出生,住南充市营山县。被执行人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何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9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陈贤志申请执行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公告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家具进行评估、拍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陈贤志申请执行四川宏达瑞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债权总额146444元,未实现的债权数额146444元,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大平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兰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