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字4288号
原告:中山市佛奥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剑峰,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伟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李灿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系公司员工。
被告:麦炘环,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公民身份号码×××5500。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炘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中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麦炘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麦炘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为29元,由原告中山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
审判员 阮明俞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