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6民初1637号原告郑占军,男,197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淮阳县。委托代理人周卫华,男,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公司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6-8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占军诉被告李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李伟所有的陕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告李伟所有的陕A×××××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20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方贤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