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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6民初526号

肖承英与陈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承英,陈晓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26号原告肖承英,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居民,住于都县。被告陈晓飞,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承英与被告陈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审判员 夏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