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26民初526号原告肖承英,女,1993年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于都县人,居民,住于都县。被告陈晓飞,男,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本院在受理原告肖承英与被告陈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放弃诉讼处理。
审判员 夏 涛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杜春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