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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屏民初字第621号

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与陈祖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陈祖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屏民初字第621号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花亭街7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祖生,男,汉族,1965年10月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祖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徐鸿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祖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陈祖生在原告处开设用电户头(编号6430008126),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力,被告按月向原告结算电费,但被告拖欠2015年2月至6月电费没有支付,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告共拖欠电费7532.09元,违约金780.56元。原告在被告拖欠电费后曾专人多次电话和上门催缴,但被告拒绝支付电费。为此,请求人民法院:

一、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电费7532.09元、违约金780.5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22日止)及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7532.09元日罚千分之一计算)。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被告陈祖生在原告出具的欠费停电通知书回执单(NO:00054512)上签名,确认被告结欠原告累计电费5791.46元,违约金242.41元,合计结欠金额6033.87元,截止2015年7月22日,被告累计结欠原告(2015年2月至6月)电费7532.09元,违约金242.41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欠费停电通知书回执单、电费清单、缴费信息以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祖生累计结欠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电费7532.09元事实清楚,原告请求被告偿还电费7532.09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780.5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5年7月22日止)及自2015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按7532.09元日罚千分之一计算),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本院认为,违约金应按被告在欠费停电通知书回执单签名所确认的242.41元计算。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陈祖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国网福建屏南县供电有限公司支付电费7532.09元,支付违约金242.41元,合计7774.5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枝贵

审判员  周作通

审判员  黄瑜妃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郑沙沙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