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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执字00743号

马明与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明,刘冠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00743号申请执行人马明,男,1983年4月10日生。被执行人刘冠军,男,1981年5月12日生。关于马明申请执行刘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01427-1号民事判决书。在审理期间,申请人马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刘冠军名下车型号为DC7164DTBM的豫BGJ8**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冠军已全部履行法律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冠军名下车型号为DC7164DTBM的豫BGJ8**东风标致牌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庆永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宋新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