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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3执118号

郭建华与张启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建华,张启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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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3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华,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启富,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执行时扣除被执行人张启富已付利息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郭建华和另二案申请执行人井瑞杰、郭雅琴共同与被执行人张启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

一、由被执行人张启富在2016年6月3日起每月偿付申请执行人井瑞杰、郭建华、郭雅琴案件款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郭建华领取后,三申请执行人自行分配),直至付完为止,2017年3月3日偿付30000元。

二、如被执行人张启富未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2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启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有强

审 判 员  张宏明

代理

审判员  常 颖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建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