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字第1113号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省德州纺织品总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德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国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4条、第25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①位于德州市迎宾路甲18号地籍号2-34-767号;②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地籍号9-54-41号土地各一宗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①位于德州市迎宾路甲1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②位于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房产各一套的查封。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①位于富源大街90号德棉佳苑沿街商业楼鲁德房权字第××号;②位于富源大街90号德棉佳苑2号楼门市鲁德房权字第××号;③位于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④位于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⑤位于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⑥位于德州市铁西南路58号鲁德房权字第××号房产各一套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会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