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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5执661号

谢康良与张团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康良,张团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25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谢康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团广,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1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655元,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应终结该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润前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