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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二初字第177号

聂玉柱、王梅等与聂德会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聂玉柱,王梅,聂德会,聂爱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聂玉柱,男,74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王梅,女,72岁,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聂德会,男,33岁,汉族,住上蔡县。被告聂爱莲,女,46岁,汉族,住上蔡县。

原告聂玉柱、王梅与被告聂德会、聂爱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私下进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玉柱、王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聂玉柱、王梅承担。

审 判 长  任秋莲

审 判 员  李广涛

人民陪审员  宋天宝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宋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