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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催5号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5号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90005120606308,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1800元整、出票人为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亳州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玉红

审判员  侯淑玲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