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02民催5号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
法定代表人:徐桦木,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3190005120606308,出票日期为2015年8月28日、到期日为2016年2月28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11800元整、出票人为安徽谯陵医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徽商银行亳州分行清算中心,收款人为安徽永生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万玉红
审判员 侯淑玲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