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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260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吴振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吴振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负责人覃世久,副行长。被执行人吴振夏,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与吴振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吴振夏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中已查封被执行人房屋一套,现正在司法评估、拍卖中,其余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建华

审判员  陆善权

审判员  宁蓉荣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杨朝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