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212民督27号
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1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鸿飞,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被申请人史鸿飞拖欠其综合服务费7071.7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史鸿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费7071.7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