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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民督27号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史鸿飞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史鸿飞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6)浙0212民督27号

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清湖路1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史鸿飞,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日以被申请人史鸿飞拖欠其综合服务费7071.7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立即给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史鸿飞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综合服务费7071.7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陈雯雯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