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198号原告杨彩萍,女,汉族。原告王高会,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建,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董继锋,陕西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辛明,男,汉族。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城区金旭路风和日丽小区6号楼1-4-1。负责人刘广东,该公司总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5884360X5。委托代理人王红,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彩萍、王高会与被告辛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彩萍、王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由原告杨彩萍、王高会承担。
审 判 长 田文峰
审 判 员 庞赛利
人民陪审员 黄 磊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马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