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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97号

王某某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97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咸中民终字第001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3日以前,自觉履行下列项目:

一、向程某某支付剩余钱款13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2251.2元;

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29元,本案执行费12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银行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708.2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董 超

审判员 段边区

审判员 史雪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郭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