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02民初860号
原告:滁州马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丰乐大道717号,组织机构代码05577013-3。
法定代表人:刘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滁东转盘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负责人:王世兵,职务不详。
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泉西路,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王伟,职务不详。
原告滁州马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滁州分公司、安徽祥住置业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弓家旺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