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豫01民终44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云,女,汉族,1975年12月21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郜春燕,该门诊部院长。委托代理人杨伟玲,该门诊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卢红斐,河南中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海云因××上诉人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1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海云、上诉人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的委托代理人杨伟玲、卢红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海云于2015年3月16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830元,及后续治疗费40000元和精神抚慰金30000元;退还治疗费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7月19日至2014年8月23日因左上后牙有洞咬物疼痛在被告处进行治疗,被告为原告进行根管治疗术、桩冠修复、树脂充填术治疗。原告术后脸部肿胀未能及时消除,先后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州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北京口腔医院等处进行面部检查治疗,并分别被诊断为口周肌肉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诉讼中,原告申请对其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河南中允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向法院出具的退卷函显示“根据我中心检查:由于被鉴定人受伤情况未能达到伤残等级,现将此案件退回。”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进行牙部疾病治疗后出现面部肿胀未能及时消除的情形,经相关医疗机构诊断原告存在口周肌肉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故可以认定原告术后出现的病情××被告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且被告存在过错,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其因治疗该损伤所产生的医疗花费830元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被告已为原告提供牙部疾病治疗服务,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治疗费用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海云8**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1元,由原告负担1000元,由被告负担671元。宣判后,王海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在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就医过程中,门诊部在治疗期间没有经过口腔面部检查,直接进行撑嘴治疗和磨牙,时间过长、次数过多、力度过大,导致王海云嘴唇和口周肌肉损伤,造成皮下血管筋膜破坏、疤痕增生、功能损害、无法医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1、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退还王海云治疗费2000元;2、省外差旅费1966元;3、后续治疗费4万元、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或者发生后另行起诉解决;4、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针对王海云的上诉,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辩称,本案主治医生有十几年的口腔行医经历。整个治疗过程按照规定流程操作。治疗过程中需要吐口水等,不可能一直撑着。××患者,若有不适,举手示意。整个诊疗过程中并未出现红肿现象。王海云未按照要求复诊。王海云之前曾经起诉过整形医院。综上,王海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请求。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亦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海云面部损伤××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一,王海云的后续治疗行为××本案诊治时间间隔较长,王海云曾做过整形手术,不能排除其他原因致使其面部受伤。其二,本案诊治的是最左边的大牙,王海云右面部损伤××诊疗行为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其三,一审过程中,王海云未申请因果关系、参××度的鉴定,一审认定诊疗行为××王海云面部损伤存在因果关系不正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王海云负担。针对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的上诉,王海云辩称,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提交的病例并非同一时间开具,不真实。诊疗过程中没有使用医疗开口器,没有进行口腔张力检查。造成损害后,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采取的措施不当,延误了关键治疗期。
一、二审的差旅费应由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承担。治疗行为致使右上边牙釉质磨损,无法长出,门诊部应对此进行治疗并作伤残鉴定。综上,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上诉请求。为支持其上诉请求,王海云在二审中提交如下证据:1、照片6张。2、郑大一附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各一份。3、北京大学第三附属医院超声报告单一份。4、北京大学口腔医院诊断证明一份。以上证据证明王海云肌肉损伤××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的诊疗行为有关。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1、不是新的证据,一审中已经提交。2、诊断证明书显示的是右边牙齿的情况,门诊部为其治疗的是左边的牙齿,不能证明诊断行为××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2015年3月郑大一附院的诊断显示原因待查。3、医院的诊断材料显示不建议手术,故不存在后续治疗问题。4、照片不能证明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双方的质证意见,结合本案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患者一方应当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患者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初步证据。医疗机构认为其医疗行为无过错,以及××患者受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提供相应证据。本案中,王海云在门诊部进行牙齿治疗后出现面部肿胀,造成口周肌肉损伤、面部软组织损伤。对该事实,王海云提交了相关医院的病例、诊断证明等为证。门诊部认为其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王海云面部损伤××其治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其所举病例、诊疗概述本身不能证明上述主张,故一审认定王海云术后出现的病情××门诊部的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门诊部存在过错继而判决门诊部退还因治疗损伤产生的医疗费830元并无不当。因门诊部已经为王海云提供牙部疾病治疗服务,故王海云要求退还治疗费2000元的诉请不能成立,一审未予支持亦无不当。因王海云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伤残鉴定申请被鉴定机构退回,一审法院综合本案侵权行为方式、损害后果等因素,没有支持王海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王海云主张的省外差旅费1966元,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审理。若涉及本案之外的后续治疗费问题,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综上,上诉人王海云、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42元,由上诉人王海云负担1671元,由上诉人金水世医中医门诊部负担67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袁 斌
审判员 钟晓奇
审判员 张林利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高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