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723民初529号
原告: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召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家法,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侯纯龙,安徽金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阳四季永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嫦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许玲玲。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阳四季永逸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许玲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合肥博烨兴建材批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新翠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周 翔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