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1746号
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2696476903M。
法定代表人:高红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弘,广东盈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丽冰。
被告:张扬胜,男,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2019。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扬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5元,由原告清远市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少文
人民陪审员 何国周
人民陪审员 雷介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黄建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