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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1716号

钟延刚与袁志民、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6-0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钟延刚,袁志民,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1716号原告钟延刚。委托代理人于清华。被告袁志民。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德信。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延刚与被告袁志民、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延刚于2016年6月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延刚撤回对被告高密市万隆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臧爱华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单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